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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关总局顷函示各省市海关分局辅导有关管理自国外进口至越南至废料,其中提出必须满足下列3种条件:
第一: 进口之废料须属于可进口至清单中。目前可进口之废料清单规定于2014年12月19日第73/2014/QD-TTg号决定。
第二: 具有国家环境技术标準,依照资源环境部2010年12月29日第43/2010/TT-BTNMT号公告有关国家环境技术标準。
第三: 由持有满足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塬料之环保确认书厂商进口,并在进口配额中进口。
根据环保法第76条第2项之规定,废料进口之组织、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符合环保规定之废料仓库(场);具有满足环境技术标準之废料再生、再利用、处理废料中杂物之技术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