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德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5日、6月1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随意堆放在厂区办公楼东侧空地;危险废物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6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局于2019年7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罚款壹万元(¥10000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罚款伍万元(¥50000元),合计罚款陆万元(¥6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环境违法行为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7日、6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49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7月3日进行了陈述申辩:
1、检测单位2019年5月27日晚监测时,我司处于停产状态,值班人员在监测人员要求下,开启了风机曝气,检测单位进行了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这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监测时必须为正常生产状态要求;
2、6月12日收到整改通知后,我司立即制定了整改计划并报送至贵局,6月28日已完成了整改内容,下一步还将新增一台废气处理设备,不断强化和完善废气收集处理能力,达到更好的收集处理效果;
3、今年以来,生产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40万元的处罚金额,企业实在无力承担,更主要的是处罚信息一旦上网,所有国际品牌客户将停止下单,企业将因此全部停产;
4、公司面临搬迁,目前正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强力推进,已有百多万的资金投入到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中。
请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困难,处罚从轻,处罚信息不上网。
根据其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
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得当,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
2、江苏京伦染织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7日、6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按照要求贮存、利用、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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