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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又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
碧溪街道某染整有限公司被要求
通过向河道投放鱼苗
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专业人员对排放口废气进行采样检测
苏州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染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对该企业油烟净化装置排放口废气进行采样检测。
经检测,该单位排气筒臭气浓度为4120,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规定的限值(2000)。目前碧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向河道投放鱼苗
经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此次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属地政府与常熟市某染整有限公司磋商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由企业承担废气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712元。
鉴于该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难以确认修复程度,属地政府要求企业通过以“向河道投放鱼苗”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
信息来源:常熟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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